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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冷却塔 楼顶冷却塔扰民 一纸诉状告至法院
作者:管理员 时间:2016-04-23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重庆冷却塔  楼顶冷却塔扰民 一纸诉状告至法院
   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,并建议探索“环境保护临时禁令”制度

 
    原告茅某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顶层楼房。被告在原告住处的楼顶安装、运行用于中央空调制冷的冷却塔,该塔产生较强的振动和较大的噪声,致使原告家中的天花吊顶多处大面积脱落。经监测,该塔多项噪声严重超标,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。

    据了解,有关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争议大,审理判决难,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更新。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于1996年正式颁布,至今已实行将近30年,在控制重点、防治手段、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等内容一直没有更新,难以有效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。此外,噪声污染认定标准不科学。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规定的“噪声污染”认定标准是“超标+扰民”,即所产生的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,并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、工作和学习。但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扰民但不超标的噪声,导致部分深受噪声困扰的群众得不到法律的救济。另外,噪声污染的治理往往涉及工商、安监、环保、城建等部门,相关处理程序较为漫长复杂,容易引发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责任,不利于噪声污染的治理。

    为有效治理噪声污染,维护群众合法权益,宝安法院建议探索“环境保护临时禁令”制度,解决噪声污染侵权审理难的问题。尽快启动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的修订工作,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的认定标准、防治手段、解决纠纷等内容,并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。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经验教训,进一步理顺环境噪声管理体制,建立与公安、卫生、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,建立环保案件共享平台,形成防治环境噪声的工作合力。对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已受或将受噪音污染等环境损害,而向法院提出“先予执行措施”申请的,依法应当予以支持,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执行落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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